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6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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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6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6386號聲請人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Paylite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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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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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EFRENCAMUAACUNA)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EFRENCAMUAACUNA)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詎於到期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