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93偵15400號卷第五十六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