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乙○○男四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芳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