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乙○○、甲○○為背書人或保證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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