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民國99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477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30號分案審理並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竊盜罪,犯嫌重大且罪名明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9月
8日起予以羈押。被告雖以首揭聲請理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雖就本件涉案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悔意,然其前已有數次毒品、贓物、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99年8月6日所犯本案竊盜犯嫌,更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鎚1支、六角扳手1支、尖嘴鉗2支、斜口鉗
1支、老虎鉗1支、十字型螺絲起子3支、可調大小固定鉗
1支等物,顯有犯罪習慣,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參酌其係隨機發覺目標即下手行竊,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之犯罪情節,對於社會治安秩序之危害顯著,是本院在權衡考量,比較其人身自由受侵害之程度及社會秩序法益保障之迫切性及優越性,仍認其有羈押之必要,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係單獨犯案,無共犯串證之情及已戒斷毒癮而無再為竊盜犯行之虞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恐有誤會,至被告以家庭狀況為由,固值同情,然非法定停止羈押原因,審酌上開各情,認為本件聲請仍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