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21號聲請人 鄭鴻福 訴訟代理人 潘玉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0│甲種特別股│1│1000│├──┼──────────────┼───────┼─────┼──┼──┤│00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SX0000000-0│甲種特別股│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