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吳燕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正松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