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莉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莉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莉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基原簡字第19號、第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
5月確定,嗣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3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20號函核准假釋等節,亦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