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債務人 張筱蘭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稱目前以打零工為生,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1,009元,為原審裁定所肯認,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前1至45期,每期清償1,909元、後46-72期,每期清償5,409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除自須自身開支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二位未成年子女,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與二位未成年子女父母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19,100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6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願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將原支出之扶養費列入清償,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與二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合計僅19,100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前1-45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909元、後46-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5,409元,共計清償││72期(6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7,122,401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231,948元││4、清償成數:3%│├─────────────────────────────────┤│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1-45期│46-72期│├──┼─────────┼─────┼─────┼───┼────┤│1│元大商業銀行│1,041,796│14.63%│279│791│├──┼─────────┼─────┼─────┼───┼────┤│2│元大(受讓於大眾)│836,825│11.75%│224│636│├──┼─────────┼─────┼─────┼───┼────┤│3│華南商業銀行│240,181│3.37﹪│65│182│├──┼─────────┼─────┼─────┼───┼────┤│││4│日盛商業銀行│469,477│6.59﹪│126│357│├──┼─────────┼─────┼─────┼───┼────┤│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90,697│6.89﹪│132│373│├──┼─────────┼─────┼─────┼───┼────┤│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1,305│4.09%│78│221│├──┼─────────┼─────┼─────┼───┼────┤│7│良京實業│453,044│6.36%│121│344│├──┼─────────┼─────┼─────┼───┼────┤│8│玉山銀行│129,484│1.82%│35│98│├──┼─────────┼─────┼─────┼───┼────┤│9│安泰商業銀行│2,112,889│29.67%│566│1,605│├──┼─────────┼─────┼─────┼───┼────┤│10│匯豐商業銀行│1,056,703│14.84%│283│802│├──┴─────────┼─────┼─────┼───┼────┤│合計│7,122,401│100﹪│1,909│5,409│└────────────┴─────┴─────┴───┴────┘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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