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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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 劉瑋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圓圓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5,902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