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告 鍾承育 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金額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