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淑月 (原名: 邱洪淑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洪淑月(原名:邱洪淑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