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乙○○
、8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