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玲媚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案經告訴人吳德洋提出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楊玲媚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起訴書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前揭罪名核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