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請人甲○○(即 何榮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聲報何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何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何榮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經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復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日已清算完結,並檢具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監察人審查報告書2件、股東同意書影本、股東分配名冊、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何榮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暨簽到簿及刊登公告報紙3件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俟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依公司法第328條至第331條規定,清償債務及分派賸餘財產,復於清算完結時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再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檢具上開表冊向法院聲報。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所謂清算完結,係指完成合法之清算程序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分別於99年3月19日、同年月20日及同年月21日刊登公告催告何榮公司債權人應自告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時報3件附卷可稽,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送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聲請人顯然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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