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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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犯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3年9月10日以93年度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3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於同年間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6月27日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4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96年3月22日20時許,因傷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敏盛綜合醫院急診室,酒後與該醫院之保全人員發生口角,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警員 劉勇男 獲報於同日20時40分許,前往上開處所調查,詎甲○○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警員劉勇男詢問案情時,當場徒手毆打警員劉勇男,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強暴,又另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王八蛋」之穢語辱罵在場包括劉勇男及 郭明發 之執行職務員警,而當場經警逮捕。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上揭時地有以三字經辱罵執勤警員,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伊的手還沒有復原,因為警員拉伊的手很痛,伊是自然而然把警員推開,伊沒有要推警員之意思云云。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警員,並當場以三字經「王八蛋」辱罵警員之事實,業經證人即到場處理之警員劉勇男於職務報告書陳述綦詳,復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足憑。再者,以「王八蛋」等語辱罵他人,依現行一般社會觀念,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從而,被告於警員劉勇男等人執行職務時對劉勇男施以強暴並當場侮辱在場警員之犯行,應堪認定。被告前揭所辯,核屬卸責之詞,殊非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本件被告同時辱罵包括劉勇男及郭明發等共2名警員,其所侵害為國家法益,應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1罪論以一罪,附此敘明。被告有上開犯罪科刑及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上開前科紀錄,素行欠佳,1份在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妨害警員執行公務並出言侮辱公務員,危害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威嚴,所為非是,惟犯罪情節尚非屬嚴重及犯罪後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均依法減輕其刑2分之1,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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