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0號聲請人 林姸君 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相對人 林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為由聲請人單獨取得被繼承人所遺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就編號1之房地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其同區段、同為住家用大樓形態之一年內成交行情,每坪交易價格平均約落於37.16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截圖在卷可稽;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主建物加計附屬建物)為126.84平方公尺,故其價額應為1,425萬7,958元(計算式:371,600×126.84×0.3025=14,257,95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就編號2之土地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核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24,791元(計算式:103,000x1,901.8x0.0037=724,791)。
(二)綜上,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4,982,749元(計算式:14,257,958+724,791=14,982,74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計10分之1後之費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912元;惟聲請人僅繳納24,265元,尚不足119,64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119,6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瑋杰*附表:聲請人主張應取得之遺產項目及價額核定編號遺產項目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價額核定依據聲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1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篤行路二段161巷18號3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37)14,257,958元依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結果之平均價額計算由聲請人單獨取得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37)724,791元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由聲請人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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