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緯平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運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緯平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緯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起羈押之。嗣於101年10月17日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55號裁定具保、限制住居及應於每星期三晚間8時至戶籍地所在之轄區派出所報到而停止羈押後,於101年10月22日出所;詎經本院於102年8月28日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於102年1月23日起未至戶籍地所在之轄區派出所報到;嗣於102年10月31日,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違背本院前開停止羈押所命應遵守之事項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並有再執行羈押之必要,於102年10月31日起再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實重大,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2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惠君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