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鎮源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沈安寶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志恒
沈惠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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