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 韓旭光 即債務人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5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929,820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9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8,000元,並將其所有之股票變價預估可得30,000元,加計納入第一期更生方案(即當期清償30,000+8,000=38,000元),共計8年96期,清償總額為798,000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20.31。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另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於100年7月28日具狀表示不同意本更生方案,惟查萬泰銀行非本件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對更生方案並無可決之權利,併予述明。除以上債權人,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報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1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務人自陳任職於新北市私立狄斯奈語文短期補習班(下稱狄斯奈語文補習班),99年6月至100年5月平均每月薪資為26,770元(扣除勞、健保費用後之實領金額),但每年暑假固定輪休一個月,並無收入,除前開薪資外亦無其他津貼、獎金,故以年度收入計算平均月薪約為每月24,540元(計算式:
26,770×11÷12=24,540),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此有債務人永豐銀行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本院函詢狄斯奈語文補習班之薪資表列回函附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4,54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8,000元後,所餘金額為16,540元,復扣除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11歲,10歲)每月扶養費用6,540元後,僅餘10,0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遠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100年度下半年(100年7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新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32元之標準,可認其生活支出甚為撙節,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二)雖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成數不足;醫療費用若以長期處方箋領取藥品,金額應低於每月1,000元,債務人提出相關單據以釋明;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並未竭盡所能減少開支,如每月交通費支出高達3,000元等,顯然債務人未盡最大努力償還債務;債務人之收入並未列計各類津貼、加班費、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等其他收入等云云,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主要係以更生方案是否公允為考量,而公允與否,並非以債務人之還款成數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有無還款誠意等因素而綜合決定之。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收入,並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其每月收入平均為24,540元,並無其他津貼、年終獎金等收入,前已論述甚詳,不再贅述。另每月必要支出亦撙節至相當之標準,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復主動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由6年延長至8年,又將其所有裕隆汽車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85股,依提出更生方案當時之市價計算,可變價得30,000元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以求提高清償金額,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再按更生乃以債務人之最大能力為清償,期能走出龐大債務壓力,再啟人生,僅以清償比例過低而指更生方案不公允,與本條例意旨不符。況更高之清償金額對債務人而言亦難有履行可能。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尚不足採。
2.次查債務人罹患乳癌(第二期末),雖已進行手術治療,然仍須定期回診,並服用抗賀爾蒙藥物。據債務人陳稱,除回診之門診費用外,其服用之藥物伴有引發骨質疏鬆之後遺症,需另行服藥控制,然此等藥物並非健保給付用藥,此有本院100年6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並有債務人所提醫療支出單據附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卷第76-86頁供參。復查債務人於97年3月離婚,與兩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目前居住之房屋為前配偶之母親所有,債務人稱:「住的房子是我前婆婆的,我之前做化療時,都是他照顧我。水電瓦斯我也沒有什麼負擔。
」、「我前夫有支付小朋友學費、保險費,還有一些生活費,我只有付一部份而已。」又債務人就兩名子女之扶養費,僅列支每月6,540元,平均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約為3,270元,衡諸目前社會生活常情及該地區之物價水準,此等扶養費確實僅足部分補貼,仍由前配偶負擔大部分之扶養義務。又債務人之交通費用是否過高,並無單一衡量之標準,需視其實質生活所需而定,債務人所列交通費用雖為每月3,000元,然其中包括每日上、下班及固定至台北醫學院回診之交通支出,似無明顯過度之情。況債務人之生活消費支出總額,既已控制於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下,可認其整體之支出狀況已低於同縣市一般生活水準,債務人所提之支出細項係供審查時之參考,蓋實際支出時,各項目間必有所勻支,至日常生活如何相互勻支,應由債務人視其生活狀況加以調配,不得僅因債權人主觀認定個別項目支出似嫌過高,即稱更生方案不合理。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韓旭光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98,000元。││2.總清償比例:20.31﹪││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8年96││期,第1期清償38,000元,第2-96期每期清償8,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4.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逾六年之特別情事:提高還款金額。│├─────────────────────────────────────┤│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期分配│第2-95期每期│第96期分配金│││││金額│分配金額│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05,338│1,019│214│255│││有限公司│││││├──┼────────┼─────┼─────┼──────┼──────┤│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284,526│2,751│579│600│││有限公司│││││├──┼────────┼─────┼─────┼──────┼──────┤│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43,939│4,293│904│878│││有限公司│││││├──┼────────┼─────┼─────┼──────┼──────┤│4│第一金融資產管理│358,044│3,462│729│717│││股份有限公司│││││├──┼────────┼─────┼─────┼──────┼──────┤│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15,025│2,079│438│412│││股份有限公司│││││├──┼────────┼─────┼─────┼──────┼──────┤│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54,234│3,425│721│733│││有限公司│││││├──┼────────┼─────┼─────┼──────┼──────┤│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69,361│4,538│955│1,002│││股份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5,717│635│134│114│││股份有限公司│││││├──┼────────┼─────┼─────┼──────┼──────┤│9│摩根聯邦資產管理│175,792│1,700│358│345│││股份有限公司│││││├──┼────────┼─────┼─────┼──────┼──────┤│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81,264│1,753│369│369│││公司│││││├──┼────────┼─────┼─────┼──────┼──────┤│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89,782│5,703│1,201│1,166│││股份有限公司│││││├──┼────────┼─────┼─────┼──────┼──────┤│1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513│953│201│157│││股份有限公司│││││├──┼────────┼─────┼─────┼──────┼──────┤│1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28,842│4,147│873│873│││股份有限公司│││││├──┼────────┼─────┼─────┼──────┼──────┤│1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113│40│8│43│││股份有限公司│││││├──┼────────┼─────┼─────┼──────┼──────┤│1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55,330│1,502│316│336│││公司│││││├──┼────────┼─────┼─────┼──────┼──────┤││合計│3,929,820│38,000│8,000│8,000│├──┴────────┴─────┴─────┴──────┴──────┤│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96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