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14號

原告 鍾純幸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哲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曾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