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74號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債務人陳韋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七計算之計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