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四號
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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