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意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68,832元
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93%
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81,792元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93%
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