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王振昌 被告 黃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岳葳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