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 陳紅絨 相對人 許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裁判離婚等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主張其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提供法律扶助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家調字第45號離婚等民事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訴請離婚,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於103年度申報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77,100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等情,有其提出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子女基本生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申報收入不多,名下並無財產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04之前揭審查表影本附卷可憑,本院復查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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