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1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案件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者,當事人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移轉管轄。惟所謂審判恐難期公平,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如僅係對承辦案件之法官能否公平執行審判職務存疑,則屬聲請法官迴避之問題,不得據以聲請移轉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榮兆因偽造文書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號審理中,承辦法官許冰芬、庭長姚勳昌遭李慶義檢察官脅迫不得調查真相,而未傳喚證人林清鈞法官與前總統馬英九等人到庭,亦未調查其為司法革命會法官評鑑長之有利證據,及命法務部交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湮滅之相關卷證資料,即欲於民國
108年1月18日審結該案,有難期公平情事。爰聲請將該案件移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等語。
三、然查聲請人指該案法官、庭長遭檢察官脅迫,故不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不能公平執行審判職務,係屬聲請法官迴避之問題,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移轉管轄。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錦樑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