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4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450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楊錫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4日無照駕駛訴外人立可白清
潔有限公司所有,由原告承保之AAB-1521自用小貨車,行經
臺北市○○區○○路二段與寶興街交叉口處,因行經行人穿
越道有行人通行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過失,碰撞
訴外人 李秋霞 導致其受傷,被告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
條所稱被保險人,原告依照同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
第5款之規定賠付傷害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7199元予
訴外人李秋霞,得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向被告求償等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被告駕照逾期之汽車駕駛人查詢結果、保險理賠計算書、醫
療給付費用明細、訴外人李秋霞就診醫療單據(本院卷第27
至51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並有本
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之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交通事故照
片等資料在卷可稽;又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載被
告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
通過,導致行人訴外人李秋霞受傷等情(本院卷第73頁),
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訴請被告給付8萬719
9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9月9日(本院
卷第1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曉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
├─────┼─────────────────┼───┤
│8萬7199元│108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5│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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