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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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58號

原告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訴訟代理人 鍾菊梅

被告 劉顯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33,328元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113年1月11日止

3.502%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113年2月23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3.502%計算

自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484%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之5.484%計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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