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雪瑩
陳天翔 邱志仁 蔡育昌 被告 黃金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貸款債務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清償信用貸款債務新台幣40萬316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部分,乃基於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所生之訴訟,而依兩造簽立之「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約定,乃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之住居所亦非在本院管轄範圍,是以,本件關於信用貸款債務部分,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該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帳款部分,因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書第26條之約定,本院有管轄權,故此部分尚非本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範圍,而應由本院自行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