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新台幣叁萬伍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建民┌────────────────────────────────────────────────┐│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6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6年4月25日│20,000元│96年6月5日│TH0000000│准許金額新台幣35,000元│├──┼───────┼─────────┼───────┼───────┤││002│96年4月25日│20,000元│96年7月5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