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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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7月3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5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6月26日至民國97年6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7年6月25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丙○○。茲債務人丙○○向聲請人借款共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整,詎已屆清償期債權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通知債務人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民國96年11月2日寄存於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2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 小崎 ││445│建│00│52│21.80│15552分之274│甲○○(持分1│││││││││││││552分之274)│└──┴───┴────┴────┴────┴────────┴─┴──┴──┴──────┴─────────┴──────┘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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