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台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7,92
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