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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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9年度訴字第30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願繳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保證金代替羈押,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5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查被告所涉販賣第1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販賣第2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其經檢察官以販賣第1、2級毒品之重罪提起公訴,面臨重典,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又本案進行準備程序後,因被告否認犯行,並聲請傳喚多名證人到庭作證,故於準備程序完結後,須定期進行審理,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後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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