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7號聲請人 吳俊昇 相對人 陳總鎮 相對人 朱瑞雯 相對人高 吳新英 相對人 范凱翔 相對人 李增財 相對人 張勝賢 相對人 鄭瓊香 相對人 陳瑞心 相對人 陳宏昌 相對人 劉育文 相對人 吳彩雲 相對人 張馥薇 相對人 許靜鳳 相對人 温吳宣和 相對人 劉秋梅 相對人 劉鈺柔 相對人 劉雙貴 相對人 陳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8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原告 吳俊昇坤 負擔19分之1,由相對人即被告 高吳新英 、范凱翔、陳宏昌、劉育文、吳彩雲、張馥薇、許靜鳳、劉秋梅、劉鈺柔、劉雙貴、陳明玉各負擔19分之1,由相對人即被告鄭瓊香、陳瑞心各負擔38分之1,由相對人即被告朱瑞雯負擔38分之2,由相對人即被告温吳宣和負擔38分之5,由相對人即被告李增財、張勝賢各負擔76分之1,由相對人即被告陳總鎮負擔19分之2。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
102年11月6日寄發起訴狀、103年1月23日呈報 劉芳華 出售土地予陳明玉、103年2月10日呈報追加被告撤銷部分被告狀、103年2月20日呈報工程圖說、103年5月21日呈報複丈後之分割方案、103年8月21日呈報新分割方案、103年11月7日呈報估價後選擇之方案、依指示寄發11月7日呈報之選擇方案繕本予被告、104年2月14日呈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相關費用,經核均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必要費用,故聲請人將上開費用列入本件確定訴訟費用之請求範圍,於法不合,爰不予計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劉立晨附表一: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戶籍謄本費│270元││├─────────┼───────┼─────────────┤│複丈費│15,200元││├─────────┼───────┼─────────────┤│估價費│100,000元││├─────────┼───────┼─────────────┤│土地謄本及戶籍謄本│465元│││申請費│││├─────────┼───────┼─────────────┤│合計│119,905元│聲請人墊付。│└─────────┴───────┴─────────────┘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相對人劉雙貴│19分之1│6,311元│├──┼──────────┼─────────┼──────────────────┤│2│相對人高吳新英│19分之1│6,311元│├──┼──────────┼─────────┼──────────────────┤│3│相對人劉秋梅│19分之1│6,311元│├──┼──────────┼─────────┼──────────────────┤│4│相對人吳彩雲│19分之1│6,311元│├──┼──────────┼─────────┼──────────────────┤│5│聲請人吳俊昇│19分之1│6,311元│├──┼──────────┼─────────┼──────────────────┤│6│相對人劉鈺柔│19分之1│6,311元│├──┼──────────┼─────────┼──────────────────┤│7│相對人陳瑞心│38分之1│3,155元│├──┼──────────┼─────────┼──────────────────┤│8│相對人鄭瓊香│38分之1│3,155元│├──┼──────────┼─────────┼──────────────────┤│9│相對人朱瑞雯│38分之2│6,311元│├──┼──────────┼─────────┼──────────────────┤│10│相對人温吳宣和│38分之5│15,776元│├──┼──────────┼─────────┼──────────────────┤│11│相對人陳宏昌│19分之1│6,311元│├──┼──────────┼─────────┼──────────────────┤│12│相對人李增財│76分之1│1,577元│├──┼──────────┼─────────┼──────────────────┤│13│相對人劉育文│19分之1│6,311元│├──┼──────────┼─────────┼──────────────────┤│14│相對人陳總鎮│19分之2│12,622元│├──┼──────────┼─────────┼──────────────────┤│15│相對人張勝賢│76分之1│1,577元│├──┼──────────┼─────────┼──────────────────┤│16│相對人許靜鳳│19分之1│6,311元│├──┼──────────┼─────────┼──────────────────┤│17│相對人范凱翔│19分之1│6,311元│├──┼──────────┼─────────┼──────────────────┤│18│相對人張馥薇│19分之1│6,311元│├──┼──────────┼─────────┼──────────────────┤│19│相對人陳明玉│19分之1│6,3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