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7號反請求原告甲○○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 律師反請求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5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2月2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