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告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被告 連靜黛 (即 銀李 含笑之繼承人)
連朝鄘 (即銀李含笑之繼承人)
銀朝亮 (即銀李含笑之繼承人)
銀志雄 (兼銀李含笑之繼承人)
李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