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42號原告 鄭昭隆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照富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藥費新台幣(下同)592元、薪資損失19萬8,000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0萬2,960元,共計60萬1,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但薪資損失19萬8,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0萬2,960元,共計30萬0,96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2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03元(6,610-2,207=4,403),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90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