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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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㈠被繼承人 謝采辰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㈡被繼承人謝采辰之繼承系統表㈢被繼承人 謝文彬 之繼承系統表中 謝瑞雲 之正確姓名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