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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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讓渡協議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告丁○○
7號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被告乙○○
甲○○丙○○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股份讓渡協議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