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讓渡協議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告丁○○
7號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被告乙○○
甲○○丙○○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股份讓渡協議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