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彥融 債務人 黃棣瑢黃瀞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一個月者,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二個月者,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三個月者,收取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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