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59號
原告 林彥宏
訴訟代理人 林永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翊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9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