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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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原告蔡○○○訴訟代理人蔡○○被告 林文義 被告 欣旺土木包 工業被告兼法定 蘇敏修 代理人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劉美香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