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進成
樓之8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