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3號上訴人妙廣禪寺法定代理人 蔡輝斌 被上訴人 王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下稱548地號土地)土地如本院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甲部分、同小段549地號土地(下稱549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乙部分、同小段550地號土地(下稱55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丙部分、同小段554-1地號土地(下稱554-1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丁部分及請求返還坐落上開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即如附圖所示h、k、j部分地上物、系爭房屋旁游泳池(下稱系爭游泳池)即如附圖所示u、s部分地上物之價值定之,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部分,因均坐落上開請求返還土地上,不併算其價額。系爭房屋即如附圖所示h、k、j部分地上物及系爭游泳池即如附圖所示u、s部分地上物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5,616元(計算式詳附表),如附圖所示甲、乙、丙、丁部分土地之價額為401萬2,728元(計算式詳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620萬8,344元(計算式:219萬5,
616元+401萬2,728元=620萬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
一、系爭建物及系爭游泳池之價額:㈠系爭房屋即如附圖所示h、k、j部分地上物面積合計326.
79平方公尺(計算式:210.11平方公尺+18.88平方公尺+
97.8平方公尺=326.79平方公尺),系爭游泳池即如附圖所示u、s部分地上物面積合計154.23平方公尺(計算式:0.06平方公尺+154.17平方公尺=154.23平方公尺),系爭房屋及系爭游泳池面積合計481.02平方公尺(計算式:326.79平方公尺+154.23平方公尺=481.02平方公尺)。
㈡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房屋鄰近地區1年內型態、屋齡、地
段相似不動產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萬5,215元,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是系爭房屋及系爭游泳池之價額為219萬5,616元(計算式:481.02平方公尺×1萬5,215元×3/10=219萬5,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如附圖所示甲、乙、丙、丁部分土地之價額:㈠如附圖所示甲、乙、丙、丁部分面積合計為1671.97平方公
尺(計算式:104.87平方公尺+240.72平方公尺+1,314.56平方公尺+11.82平方公尺=1671.97平方公尺)。㈡548、549、550、554-1地號土地之106年公告現值均為
每平方公尺2,400元,如附圖所示甲、乙、丙、丁部分土地之價額為401萬2,728元(計算式:1671.97平方公尺×2,
400元=401萬2,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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