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原告 周金德
沂展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 被告 劉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均於104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35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37至4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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