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32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日富双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泰燁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李彥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徐穎悟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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