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郭金城 被告 林禮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4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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