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凌坤源 被告大葉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廷爵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繳裁判費4萬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