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曾雅 娸輔佐人 林慧婷 被告 楊國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62號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62號被告楊國良所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判決,並於同年10月19日確定。原告於102年6月14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被告楊國良所犯妨害名譽案件既經判決確定,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